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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固体含量测量仪厂家,哪个厂家好_厂家推荐
发布者:中冶卓元 发布时间:2019-3-1 阅读:1149

ad:北京中冶卓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0789150/82899902 24小时服务电话:13301076759

海拔高度在1000米以上且地势较为平坦的地区被称为高原,我国高原地区主要是青藏高原和云贵高原,高原地区具有独特的气候特点,那里气压低、含氧量低、温度低,因此高原地区的污水处理需要对氧气、温度需求量更低的处理技术。且在我国无论是青藏高原还是云贵高原都是多条河流的发源地,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不容忽视。
1.高原生活污水
高原地区地广人稀、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且由于海拔高的原因气压低、含氧量低、昼夜温差大,导致大多数业内相对成熟的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在进入高原地区后出现效率降低、效果退化的现象,且大多数需要提高能耗才能维持处理效果,在冬季承受冲击能力弱。高原城市和农村地区随着我国整体经济情况转好,生活方式发生改变,尤其是原本农村地区的旱厕改为水冲厕,虽然为当地人民带去便捷,但由于地广人稀导致排出的污水没有经过处理就进入地表水系,对水质造成极大的影响;而城市地区的污水处理技术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因此我国云贵高原和青藏高原的地表水系和地下水都出现较为严重的污染情况,无法稳定保持I类水体标准,防治任务艰巨。
2.活性污泥法
活性污泥法是利用好氧微生物与污水混合并曝气,利用微生物将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分解,利用生物絮凝体胶团对无机、有机污染物进行吸附,从而将污染物从被处理水体中分离,达到进行污水净化处理的目的。传统活性污泥法净化水体,主要建立沉淀池、曝气池、浓缩池等构筑物组成污水处理工艺流程,生活污水进入处理厂区后经过格栅截留大部分漂浮物和悬浮物;在沉淀池中分离可沉淀的无机物和部分有机物;污水进入活性污泥池后经过曝气装置与污泥充分混合,利用微生物分解有机物、利用胶团吸附悬浮物和有机物,从而形成新的活性污泥;处理后的混合液经过二次沉淀池进行固液分离,净化后的水体经过消毒基本达到排放水体的保证,可以进行外排。
3.活性污泥法在高原生活污水处理中的应用
活性污泥法是目前大多数城市进行污水处理的重要工艺,但由于高原地区的低氧和低温环境,活性污泥法在高原地区适应情况不佳,存在能耗高、污泥产量多、冬季抗冲击能力弱的现象,且在低温环境下运行容易出现净化后水体质量不达标的现象,这种水体进行外排同样会对高原地区地表和地下水系造成污染和破坏,且增加了高原生活污水处理的成本,对可持续发展无益。活性污泥法虽然单独使用的效果有所欠缺,但其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污水处理技术,可以通过与其他对温度、氧气量依赖性不强的水处理技术进度搭配,提高高原地区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的效果和抗冲击能力。
3.1 低溶解氧(DO)活性污泥技术
3.1.1 降低污泥量
活性污泥的低氧工艺是一种较为新型的水处理技术,尚未能够得到严格的定义,低氧工艺将好氧、厌氧、兼氧环境合为一体,利用低溶解氧环境下活性污泥出现丝状菌导致污泥膨胀的特性,建立丝状菌的生物滤网,利用滤网的过滤作用和生物降解作用去除水中细小的悬浮物和有机物,有效改善处理后水体的质量,且丝状菌不会持续增殖,降低了爆发恶性污泥膨胀的几率,对维持活性污泥污水处理系统稳定性有很大作用。
3.1.2 去除有机物量
在低氧环境下,当溶解氧浓度在1mg/L时,污泥产量有大幅度降低,因为在不同溶解氧浓度条件下,微生物对有机物降解的特性有较大差异,例如溶解氧浓度大于2mg/L时,微生物以溶解氧作为电子受体,被处理水体中大部分有机物被氧化为无机物,微生物从中获取能量用于增殖;厌氧条件下,作为电子受体的不再是微生物自身,而是以碳氮硫等有机物为电子受体,进行不彻底的氧化反应;当溶解氧浓度在1mg/L时,囊括了好氧、厌氧两种氧化反应,两种反应同时进行,不仅污泥产量有所降低,有机物去除效果也稳定在94%左右。
3.1.3 脱氮除磷
活性污泥法过程中溶解氧浓度低会影响硝化反应的进行,但会促进硝化反应与反硝化反应同步的状态生成,节省了对氧气量的消耗,又不会影响处理工艺中脱氮的效果。在常规活性污泥法中硝化反应和反硝化反应是两个不同的步骤,但当溶解氧浓度在1mg/L时,硝化反应与反硝化反应可以在同一个反应空间内同时存在,因为溶解氧浓度从微生物与污水混合絮状物中心到边缘逐渐升高,氨氮由絮状物外向内的过程是硝化反应到反硝化反应的过程,且这个过程较短,形成硝化反应与反硝化反应同步的状态,溶解氧浓度上升或下降都会打破这个平衡。除磷的原理与脱氮原理相似,在絮状物边缘进行吸磷,在絮状物中心进行释磷。
3.2 与生物转盘相结合
3.2.1 菌种与生物膜
高原地区冬季低温环境下,活性污泥活性弱,对水处理的效果波动性大,因此单独设置活性污泥法不能良好的对冲击进行抵御,采用生物转盘与活性污泥进行搭配的工艺可以提高水处理技术的适应性和抗冲击能力,因为生物转盘中菌种bacillus(芽孢杆菌)能够适应低温环境,在高原地区低温环境中具有优势。生物转盘的孔隙率在97%以上,比表面积较大,但因采用密度较小的材料制成且不吸水,因此生物转盘运行过程中对电能的消耗较小;生物转盘通过bacillus菌种和其他微生物共同生长发育在表面形成一层膜状生物污泥,也就是被称为生物膜的物质。污水与生物转盘接触,微生物和菌种利用有机物作为营养物质,进而对污水进行净化处理;微生物和菌种需要的氧气通过生物转盘的转动获取,当转盘旋转体离开水面时,生物膜可以透过水层吸收空气中的氧气,当转盘进入污水中时,微生物对污水中的有机物进行分解,不断在生物转盘转动过程中形成好氧和厌氧环境,不断在代谢过程中分解有机物。
3.2.2 生物转盘转速
在生物转盘与活性污泥相结合的水处理工艺中,生物转盘的转速对于处理后水体质量有较大影响,转速决定了生物转盘中微生物污水的接触时间和溶解氧量,当转速过慢时,生物转盘的厌氧环境大于有氧环境,不利于有机物的去除;当转速过快时又容易引起生物膜的脱落,消耗大量能量。经过试验可知,当生物转盘转速在每分钟4~8r之间时,能够满足对氨氮的去除,又不过早脱落生物膜;当生物转盘转速超过每分钟6r时会使总氮的去除效率下降;而对于磷的去除效率则是在转速为每分钟3~4r时最高,因此生物转盘应当设置为每分钟4r。
结束语:囿于高原地区的低氧、低压、低温环境,活性污泥法在高原生活污水处理中作用受限,因此不能直接使用,且能耗量上升,需要前置处理技术,与多种处理技术进行配合,提高污泥活性、提高能源利用率,为我国高原地区水资源保护和污染水体治理提供技术支持。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依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7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中央《方案》),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及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方案》,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加快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央《方案》的要求,参照试点省份的经验,并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广西《实施方案》)。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坚持两个优先原则
根据广西《实施方案》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坚持两个优先原则:
1.修复优先原则。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2.磋商优先原则。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可依法提起诉讼。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根据广西《实施方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自治区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
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3.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不纳入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分级和分类管理
根据广西《实施方案》的规定,自治区负责以下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工作: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跨设区市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由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设区市负责以下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工作: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自治区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管理以外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由设区市管辖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事件。
根据广西《实施方案》的规定,赔偿权利人自治区、设区市人民政府指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具体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磋商、诉讼、修复效果后评估等。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程序
根据广西《实施方案》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主要有以下程序:
1.启动。对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情形,赔偿权利人指定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按照分级和分类管理的要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2.调查和鉴定评估。赔偿权利人指定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组织人员就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和程度等进行调查,并与赔偿义务人协商委托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
3.磋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和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4.诉讼。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5.修复。赔偿义务人根据磋商或诉讼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6.赔付资金管理。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本文由中冶卓元网络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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